某消费者以 198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飞利溥859型手机,使用将近8个月时手机出现了自动关机的毛病,消费者送到飞利溥专营店维修,后来又相继出现了没有信息提示音、没有振铃等问题,都得到了专营店的修复,当这台手机刚到一年的时候,又出现了没有信息提示音的问题,消费者找到专营店后,业者以保修期已过的理由不予负责,消费者以刚过几天,而且是以前修过的毛病再犯应该专营店负责的理由到消协投诉,按照规定商品超过三包期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应该由消费者承担,可是当消协工作人员要看一下手机三包期内的维修记录工单时,才知道专营店根本就没有给过消费者维修记录工单,经营者的这一做法违反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第六条、第(六)款,“修理者应当承担责任和义务之规定” 专营店修理者在消协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的教育下向消费者承认了错误,并补偿了消费者修理费用200元。
信息来源:阿城消协 |